问题:发票开具时间与经营业务实际发生是否必须一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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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是不是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呀? 解? 答——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程序法的规定(所谓程序法规就是告诉纳税人具体操作方法来履行纳税业务和享受税收权利),分析方式和理解方法与实体法不一样。该条款只是明确了一个必须履行义务和一个禁止事项的时点。 其实本条款涉及的业务可以分成为4个时点: ①未发生经营业务之前; ②已发生业务未确认收入之间; ③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时; ④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后。 也就是有两个时点并没有在本条款中明确规定,即属于纳税人自由选择行为。 按税收程序法原则,纳税人有权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可行”处理,税务局应当按“法无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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