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税法如何划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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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大型煤炭企业,购置的大型设备较多,相应的大型设备消耗的配件,附属工具多数超过20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领用时应做进项税转出,而我公司认为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不需做进项税转出,请问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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