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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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住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说。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3份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2份 四、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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