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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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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