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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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如属于房屋、建筑物范畴的固定资产是无法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具体可带上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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