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光伏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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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该文件政策到期后,增值税即征即退所产生的留抵税额不允许填入一般项目内,若后期有新优惠政策下发后可继续抵扣。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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