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供电企业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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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七条规定:“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款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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