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认证,未申报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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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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