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有什么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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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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