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免所得税产品损失收到保险赔偿金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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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先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大于财产损失,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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