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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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加油凭证(簿)、加油卡,在性质上属于预付卡。 1.对于预付卡的销售或充值,在销售或充值阶段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的预付卡,按照53号公告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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