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残保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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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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