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人2021年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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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应收中央财政补贴形成的时间不同,分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2021年9月取得因2020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形成的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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