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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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取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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