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购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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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是对收购对象的界定,即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属于规定的收购对象由收购单位自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所有栏次填写是为了保证完整采集销售方信息,以便后续管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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