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企业税务登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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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新设立的纳税人(不含新设立的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税务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请根据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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