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税务处理的审核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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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油田废弃方案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油(气)田生产结束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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