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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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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