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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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适用范围: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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