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稽查中,多缴税款可以跨税种抵减少缴税款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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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增值税、房产税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那么问题来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增值税、房产税税款吗?也就是税款抵减是否可以跨税种。 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上述条款作了修订,修订为:“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可见,原规定下,国税、地税各自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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