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季度“所属日期”与拖欠工资的计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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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三种情况: 1、8月的工资,8月发,正常,部分企业是这样的,尤其是国企,先拿钱再上班; 2、8月的工资,9月发,正常。大部分企业是这样的,上完班,再拿钱; 3、8月的工资,10月发,异常。一般是特殊情况,比如:资金周转不过来,往往导致10月实际发放多个月的工资。 第三种情况,个税的税款所属期如何确定呢? 不要以为这是一个小问题,其中的误解深得很,搞不明白或者乱搞的人很多。工人的权益稍不注意就要吃亏。尤其在2019年之前。 2019年之后,所属期都按年来定义了,所以问题就简单了。 现行《个税法》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最最最最重要的规定,因为是法律的规定! “每月”是什么意思?就是指每个月的收入。形像说,就是月月都有收入、月月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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