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销售苗木、园林绿化产品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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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因此,如果批发、零售的树苗、茶树苗属于种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购鲜花、植被、草皮后直接进行销售,不能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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