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中村的“宅基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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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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