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水资源税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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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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