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试驾车处置交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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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的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销售时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汽车时间是2012年6月,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购入的小汽车,购进时如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现处置时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如符合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才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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