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取暖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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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所列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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