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须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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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公司是设备生产企业,同时经营代理销售收取服务费,缴纳营业税。公司将代销业务中的进项税额以及“营改增”后取得的大量广告、咨询发票进项税额一并抵扣,被税务机关追缴增值税300多万。 ?????? 税官提醒: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注意成本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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