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个人支出在公司报销,看“以数治税”小试牛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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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在投资的公司报销,既拿走了钱,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在税前扣除,一举三得,不仅被一些“财税砖家”称道,也在实务中被很多老板们使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尽管政策早在2003年就已经发布,但这种司空见惯的报销模式在实务中仍然大行其道。总以为都有发票作为支撑,便以为一切都安然无恙。大家都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过一年算一年,反正也没人关注,何乐而不为呢?! 纸终究包不住火,处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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