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车纳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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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出租汽车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对挂靠、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若未达起征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标书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计算出的税额达不到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对计算出的税额超过6,000元的,按计算出的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是沈阳的纳税人建议参照此文件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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