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汽车拆解变成“废铁”销售不能简易计税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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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由此企业在处置使用过的小汽车时均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车辆在报废之前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此时固定资产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回收公司将其收回后分解、变卖铜、铁等废料的收入。且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一般是按照金属含量进行折算,参考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由此有人认为,报废车辆此时只是在卖废旧金属,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增值税为什么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给予简易计税?从固定资产-小汽车的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演化历史,我们可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从2013年8月1日即全国开展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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