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入型”政府补贴,计入费用扣除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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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是无偿的,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购买服务,称之为“收入型”政府补贴。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是企业取得的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部分“收入型”的政府补贴,不能按政府补助处理,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即从2017年度起,这部分“收入型”的政府补贴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基数。 举例:新能源汽车生产A企业2017年7月销售5台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给B公交公司,每辆车不含增值税售价80万元,按规定可以取得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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