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3年12月浙江国税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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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单位是一家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申请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就此取得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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