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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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营业税业务,但8月份欲出租公司的客车,税务局认为属于“营改增”范围(有形动产租赁),但我们省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业的起征点是20000元(按月征收),我公司出租客车收租金每月5000元,不在起征点之范围,是否不用申报该增值税?如何开票?开票涉及的税金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官方解读——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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