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利费进项抵扣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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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填报在即征即退列次抵扣,与您的业务发生时间无关;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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