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带料维修的发票开立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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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若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条款的业务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使用材料应视为劳务发生的成本。若合同约定销售额业务和修理费,可对应开具发票。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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