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公司开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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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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