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超十万免征两个附加,减免税性质代码具体是哪个?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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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政策代码选择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附件,如无法确定,建议您可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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