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特殊税务处理是否全部对价均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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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甲公司计划以其自持的子公司股权和部分现金为对价,收购我公司持有的子公司6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8000万,原计税基础6000万,其中股权支付7000万,现金支付1000万。请问该股权收购业务是否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方式,我公司取得全部对价是否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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