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安置回迁用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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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城市更新项目中安置回迁给被拆迁权利人的房屋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安置回迁房屋原则上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的政策规定主要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8号公告”)中进行明确,根据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满足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的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城市更新项目中安置回迁的房屋一方面不属于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的房屋,另一方面回迁房也不存在收取预收款的问题。实务中原则上在回迁房交房时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规则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 问:那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回迁房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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