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向运送货物委托方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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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给别人运货物,因为运送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产生了经济纠纷,我司向对方支付了一笔赔偿款,该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取得其他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 答:由于未达约定的要求,产生经济纠纷,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价外费用规定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这种情形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使用合同协议或相关单据作为销售方税前扣除凭证。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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