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地税合并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操作建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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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过了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还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1、最初的时限规定是2016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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