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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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总公司是否给分公司开发票?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关键是“用于销售”。 因此,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资产如果不是为了销售,则不涉及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例如调拨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若调拨的是商品则应属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2、如果总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实行合并纳税,如果调拨的是固定资产,可以不开具发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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