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要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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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偏离了立法本意。建议通过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以及把虚开发票类犯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区别开等举措,推进执法司法精准公正。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不要看当事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一些司法文件把具有偷逃税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但由于尚无权威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仍存在不同裁判。笔者认为,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偏离了立法本意,不利于形成内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及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也不利于对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惩治及维护统一有序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现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于1995年,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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