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省外办事处的销售业务如何做销售收入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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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外设立办事处,设立仓库,发货业务和销售合同的签定都在外地办事处,但回款是回到省内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可否直接由省内的公司做销售收入处理?还需要将货卖给外地的办事处?外地的办事处再做一遍销售收入处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必须有一个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的前提,即必须“受货”。 《国家税务总局对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503号建议的答复》(国税函[2000]407号)也明确: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前提是企业所属机构间必须有货物移送行为发生,即受货机构必须要接受移送的货物。如果企业所属机构间未发生货物移送行为,对该部分货物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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