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登记纳税人 请管好您的“待抵扣进项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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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在转登记后,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明确: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总局没有出台18号公告时,主流的观点是,转登记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到成本费用中在税前列支的。 在总局的政策答疑辅导会上,总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解答: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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