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为改变支付方式少支付的货款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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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供应商本来合同约定的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后协商改为银行存款支付,但要扣除一定金额的货款。那我司因付款方式改变,少支付的货款如何定性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少支付的货款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在将付款方式改为银行转账及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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