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欠缴税款与担保债权之争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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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说税之四十一 在“小郭说税之十八”《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哪个优先受偿?》中,针对征管法与破产法的冲突,我们提出了“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的观点。理由是:一、征管法允许有法律的例外规定;二、征管法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权利优先顺位,而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重整特殊场景下的权利优先顺位,征管法制订时可能未将这种场景特殊性考虑在内。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针对破产债权的优先顺位判定,应该不适用征管法而应适用破产法。(事实上也符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三、从实践可行性考虑,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强制权力已然受到了限制,税收优先权已经失去自力执行的保障。在得不到法院(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支持的情况下,一味主张优先权,并无实际意义。 但即使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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