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确定以房屋进行补偿营业税计税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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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开发住宅小区,拆迁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后以新开发的住宅补偿原住户。对补偿房屋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不一致。请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中“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是否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进行核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拆迁改造项目,政府通过不收或收取一部分土地出让金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被拆迁户,其实质是开发企业以房换地。因此,是否可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按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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