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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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对同一业务,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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