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有新规定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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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在12个月内其销售额必须达180万元。现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1月1日起,该标准从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那么,一个企业从2008年5月起,已累计销售90万元,估计到2008年12月31日止,销售总额将达150万元,请问以2008年的销售额为基数在2009年1月份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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